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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拿走妹妹身份证和男友登记成功咋回事,婚姻有效么?

奇了!姐姐拿走妹妹身份证和男友登记成功,婚姻有效么?

姐姐拿走妹妹的身份证,和自己男友到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因为姐妹俩容貌高度相似,居然真的登记成功。得知这一事情后,妹妹将婚姻登记处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对此,婚姻登记处辩称,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无过错。今日,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公布了该案的判决结果。顺德法院认为,妹妹是被人冒用其身份证明与第三人进行婚姻登记,并没有与第三人进行登记的意思表示,程序瑕疵无法通过行政处理得以治愈,该结婚登记予以撤销。

离奇:姐姐拿走妹妹身份证登记结婚

90后的小雨(化名)是佛山人,有一个姐姐小芬(化名),两姐妹自小感情就非常好。

根据小雨回忆,去年的一天,小芬找到小雨,以帮妹妹办理社保登记为理由,拿走了妹妹的身份证。不过让妹妹小雨没想到的是,姐姐居然是拿了她的身份证,去和男朋友在顺德某镇的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手续。

婚姻登记处当日的视频记录显示,去年的6月8日,一位自称为“小雨”本人的女士在一名男子的陪同下,进入该镇的婚姻登记处,约25分钟后离开。从该女士向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提供的身份材料显示,姓名为小雨,出生日期为1992年,住址为佛山市。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当天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上,是欧阳和小雨的名字。

后来,妹妹小雨称,姐姐主动坦白,拿了她的身份证到婚姻登记处登记。得知此事后,小雨自然不同意,于是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婚姻登记处说明情况,请求婚姻登记处予以处理。因为双方协商不成,小雨将婚姻登记处告上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处在去年6月8日作出的婚姻登记。

辩解:婚姻登记处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无过错

对于这一事情的经过,婚姻登记处也给出了自己的说法。婚姻登记处称,案涉婚姻登记申请人欧阳,他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为该镇,因此作为属地镇级人民政府,该婚姻登记处有权作出被诉结婚登记。

该婚姻登记处负责人表示,2018年6月8日下午,案涉婚姻登记申请人欧阳和小雨(原告称实为其姐姐小芬),到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登记,并提交了两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户主页、身份证等资料。这些材料都经过工作人员现场核对,并且收取复印件。

“我们的登记员经核查,进行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容貌和提供的身份证所示相片相似度高,身份证信息和户口簿信息也是一致的。”婚姻登记处相关负责人表示,登记员就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结婚意愿、血亲关系进行询问调查,核实双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后申请人在登记员(监誓人)面前完成一系列手续签名及按指纹,确认自愿结为夫妻。登记员遂依法向申请人核发结婚证。以上登记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因此婚姻登记处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作出案涉婚姻登记行为不存在过错。

“当事人应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资料不负有真实性审核的能力和义务,我们对案涉婚姻登记已尽法定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婚姻登记处还引用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相关文件表示,案涉婚姻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铁证: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当时已怀孕

顺德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被告作为第三人户籍所在的镇一级人民政府,具有对辖区内的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婚姻登记的权利。

至于小雨和欧阳的婚姻登记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已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本案原告小雨提供了自己的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本,以证实其是小雨本人,而且小雨身份证上的照片与自己容貌高度一致。”顺德法院法官称。

婚姻登记处也曾提出,因原告与当日婚姻登记申请人长相均与小雨身份证相片相似,难以分辨原告主张的真伪。如果是被其姐姐冒充本人,应协调其姐姐携带个人身份证信息到场予以查明事实。

那么,如何断定当时去登记的并非小雨本人?这时候小雨提交的一份《出生医学证明》至关重要的证据。小雨提供的该证明,证实2018年7月18日出生的新生儿浩浩(化名)的母亲为她本人,住址为广东省佛山市。

“该身份信息与本案婚姻登记小雨的身份信息一致,从而可以反映涉案结婚登记资料中的小雨在2018年6月8日婚姻登记时,已怀孕且是临产状态。”法官称,当从婚姻登记处提供的视频资料反映,当时视频里面进行登记的女士,并非有明显的怀孕迹象,这和小雨当时的状态有明显区别。

判决:该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予以撤销

综合本案的证据,顺德法院认为,2018年6月8日与第三人欧阳进行婚姻登记的女士,并非本案原告小雨。

“被告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的义务。”顺德法院法官表示,婚姻登记处未能审查发现2018年6月8日与第三人欧阳进行结婚登记的另一方申请人,是冒用他人身份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由于2018年6月8日,小雨是被人冒用其身份证明与第三人进行婚姻登记,并没有与第三人进行登记的意思表示,上述程序瑕疵无法通过行政处理得以治愈,故被诉的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予撤销。

不过法官同时也指出,虽然被告的审查程序存在瑕疵,但由于目前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的审查能力有限,对于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被告仅能做到谨慎审查,故导致被诉婚姻登记被撤销的主要责任,在于申请人本身。

最终,顺德法院认为小雨要求撤销自己和欧阳的婚姻登记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判决撤销该结婚登记。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昕宇 通讯员 卢洁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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