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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金大案:湖南怀化通道侗族自治县三矿工金矿偷出金块卖43万

 

窃金大案:三矿工金矿偷出金块卖43万,被传“发横财”露馅

自然界纯天然的黄金并不多见,就算在金矿里,明金矿石也是稀有品种。在湖南怀化通道侗族自治县的一个金矿里,三名风钻工在作业中发现两块明金矿石后,起了贪念,想方设法带出金矿。重达1.6公斤的明金矿石,被卖出43万元的价格。

三名风钻工以为这事干得“神不知鬼不觉”,不料因被传言“发了横财”,三人被盯上了,一年后落网。

5月5日,湖南怀化中院公布这起“窃金大案”二审裁定书,涉案的杨志、杨学平、钟明阳犯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2年、2年及1年9个月,缓刑2年。

金矿偷金

2016年下半年,湖南会同县人杨志、杨学平和洪江市人钟明阳先后来到湖南省金通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三人均担任风钻工,具体职责为钻孔、凿岩、按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保养设备等。他们还要装炸药及爆破,爆破以后形成的矿渣由其他人处理。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金通矿业公司系湖南通道侗族自治县一家开采金矿的公司。该县金矿主要分布在北部的茶溪矿区。

工人在金矿干活有严格的规定。据杨志等三人事后交代,他们进洞时要登记,出洞时要搜身,作业时有公司的监管人员轮巡监督,若发现明金矿石应当上交公司。不过,他们在作业中发现明金矿石后,起了贪念。

据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定: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杨志、杨学平、钟明阳在公司矿洞内7号点打钻作业时,发现有明金矿石掉出,三人商议后将明金矿石藏匿在矿洞水沟边准备找机会带出矿洞。几天后,杨志、杨学平在公司名下矿洞内7号点打钻作业时,在另一处又发现有明金矿石掉出,二人将明金矿石与第一次发现的明金矿石藏匿在一起。下班后,杨学平将再次发现明金矿石一事告知钟明阳。

随后,杨志、杨学平、钟明阳利用上班时间将之前藏匿的明金矿石敲成碎块,此后数十日,三人通过将明金矿石藏在矿灯里的方法,在下班时将藏匿在洞内的明金矿石全部带出矿洞。

露富被抓

2016年10月30日,杨志、杨学平、钟明阳均从湖南省金通矿业有限公司辞职。当日,杨志与杨学平将夹带出的明金矿石带到会同县卖给粟露(另案处理),获赃款43万元。杨志、杨学平各分得16.3万元,钟明阳分得10.3万元。余款1千元被三人挥霍完毕。

据粟露的父亲证言显示,这些被敲成碎块的明金矿石重达1600多克。

杨志等人以为这事干得“神不知鬼不觉”,不料,一年后东窗事发。三人落网的原因竟然是他们被传言“发了横财”。

据金通矿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陈述,2016年下半年,公司工作人员听说这三人离职后像是发了横财,公司负责人伍某雄于是安排保安部陈某志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这三人一回家就得了40多万元,于是怀疑他们盗窃明金矿石,后因找不到人而向警方报案。陈某志说,“钻工是最先能够发现明金矿石的工作人员。”

2017年12月20日,杨志、杨学平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12月28日,钟明阳在湖南省中方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罪名之争

2018年7月31日,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不过,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杨志、杨学平、钟明阳犯盗窃罪,法院未予采纳,而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2年、2年及1年9个月,缓刑2年。

宣判后,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杨志、杨学平上诉。关于三名被告人应定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成为该案争议焦点。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三被告人与湖南省金通矿业有限公司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窃取财物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原判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三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怀化中院二审认为,杨志、杨学平、钟明阳三人虽未与湖南金通矿业有限公司签订用工合同,但在公司的矿洞进行钻孔、凿岩施工,接受公司的管理,从事公司指定的工作,并根据其提供的劳务量获取劳动报酬,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认定其属于该公司的员工。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在湖南金通矿业有限公司从事钻孔、凿岩、经手并临时管理金矿石的职务之便,藏匿、窃取公司的金矿石,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价值4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2019年4月8日,怀化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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