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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奔驰女子维权事件的金融服务费是什么意思合法吗有什么依据?

“西安奔驰女车主引擎盖上哭诉维权”一事发酵到第五天,关注点逐渐集中在了“金融服务费”上。

在女车主与奔驰女高管长达18分钟的交涉音频中,女车主提出质疑,付完首付款后,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迫交纳服务费共计15200余元,4S店还要求她把这笔服务费转至一个私人账户,并且没有发票。女车主质问这笔费用属于敲诈行为。

奔驰“金融服务费”背后:多家4S店收取被认定欺诈,最高罚43万!

 

女车主连珠炮似的问题把女高管给问住了,当时没能给出答复。4月14日晚,奔驰官方给出回应:“一向尊重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运营,不向经销商及客户收取任何金融服务手续费。并表示,梅赛德斯-奔驰公开并反复地要求经销商在其独立经营的过程中要诚信守法,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奔驰这份回应,被网友评论为把锅踢回给了4S店,同时让公众的焦点再次转移到金融服务费上。

金融服务费在业内不是什么新词。奔驰的直接竞争对手宝马早在2014年就发布过类似的回应。

2014年12月,有消费者投诉西安四家宝马4S店向贷款用户收取4%的金融服务费。对此,宝马回应称:“收取4%的贷款手续费的行为系宝马经销商自己的经营决策,宝马金融从未收取该等款项手续费,亦不鼓励宝马经销商向客户收取热河手续费。”

奔驰“金融服务费”背后:多家4S店收取被认定欺诈,最高罚43万!

 

梳理过往的金融服务费投诉或处罚案例,除奔驰、宝马外,丰田、路虎、Jeep等多种品牌都被投诉过,大多以汽车销售公司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结果。

比如,在合肥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18年度查办的十大打假典型案例中,4S店违规收取金融服务费就在其中。

2017年1月至6月期间,合肥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丰田金融”按揭贷款销售汽车100辆,并向100位消费者总共收取 了41.74万元的金融服务费,违法所得共计337010.66元。合肥市工商局接受投诉后,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作出没收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337010.66元,并处43万元的行政处罚。

北京海淀区法院也公布了一起汽车4S店收到“金融服务费”的判例。

2017年,北京的赵先生从4S店购买了一辆Jeep指南者汽车,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4S店要求赵先生缴纳一笔所谓3380元的“金融服务费”,之后4S店又向他收取了高达1800元的“上牌费”。

赵先生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金融服务费,赵先生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汽车,其自会按照协议向银行支付利息,4S店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退还。上牌费的收取也是如此,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仅收取部分工本费和验车费,4S店多收取的上牌费应当退还。

不过,海淀法院认为4S店的行为不足以构成欺诈行为,对赵先生要求支付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还有至少两家工商局认为收取金融服务费构成虚假宣传、欺诈等行为。

据报道,福建泉州某汽车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起,多次向按揭购车消费者收取500至3000元不等的“服务费”。实际上,该费用为车行自己收取,用于弥补经营亏损,银行或金融机构并未委托车行收取该费用。到案发时,车行共向9名贷款按揭购车消费者收取“服务费”14860元。

当地工商局调查后认为,车行所收取的“服务费”并未实际支付给银行或金融机构,而是用于自己日常经营活动,其行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不得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的陈述和欺骗性的演示、劝说等消费诱导活动”的规定,构成对服务进行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

除此之外,该行为同时属于《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价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或者没有合法依据的费用,或者有其他价格欺诈行为的”所指的欺诈行为。

最终,该车行被要求退还收取的服务费,并处以3万元罚款。

另一例判例发生在湖北襄阳。

2017年,襄阳市的高先生向当地工商局投诉,称其在襄阳捷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路虎”牌乘用车过程中,涉嫌违规收取汽车“金融服务费”,且未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收据。

当地工商局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对购车客户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属于接受银行委托的代理行为,且当事人在代办贷款过程中未向贷款购车客户提供《协议》约定义务之外的服务。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汽车消费贷款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两家银行自行承担,而不是由汽车销售公司向贷款客户收取。

襄阳市工商局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在为两家银行代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手续时,隐瞒上述事实情况,虚构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需要交纳汽车分期服务费的条件,擅自向购车客户收取汽车分期服务费作为公司收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襄阳市工商局依此做出结论:由于当事销售公司在整个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较好,积极配合,主动退还了收取客户的代办汽车分期服务费,能够积极改正,加之目前整个汽车行业不景气的现状,责令当事公司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10.6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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