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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霸焚烧国旗案宣判是怎么回事?处罚轻了吗小孩被谁洗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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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门法院大楼(大公网)

海外网12月13日电 香港一名13岁女生被指于9月焚烧国旗,今日(13日)被法院判决12个月感化。法官警告,做事要顾及后果,若再犯严重罪行,法庭不可能因为她年轻而轻判。

综合“东网”、香港电台等多家港媒报道,9月21日香港屯门游行期间,一名13岁女生被指在屯门大会堂外焚烧五星红旗,她早前承认“侮辱国旗”罪,今(13日)在屯门法院被判12个月感化令。期间须居于报称地址、遵守宵禁令,以及参与复康小组辅导。

辩方称,被告与感化官详谈后,“学懂如何解决行事冲动的问题,并学会理性分析和用文明方式表达意见”,认为被告接受感化。律师又呈上两封由女童就读中学的校长及足球队教练撰写的“求情信”,希望法庭给予被告一次机会。

裁判官水佳丽判刑时表示,“感化报告正面,同意她并非狂妄之徒”,但鉴于现时社会事件未平息,故再度告诫被告,受人影响而冲昏头脑非常危险、做事冲动不考虑后果是一件傻事,有很多人因此失去自由。裁判官提醒被告,如果不想成为其中一人,必须学会控制自己,做任何事前要顾及后果,被告若再犯更严重罪行,法庭不可能因为她年轻而轻判,也须履行其职责。

据早前报道,案发当日下午有政府职员通过闭路电视看到有人将五星红旗扯下,其后被告等3人用打火机焚烧国旗,职员遂通知在场警员,警员尾随被告至深井截停,警诫下,被告承认犯案。

11月22日,被告辩方在屯门法院求情称,被告并非有预谋犯案,当日她见在场人士情绪高涨,冲动下才问人借打火机烧旗,不久后踢熄火种。被告非常惭愧,愿对所有人道歉。

裁判官当时告诫被告,不应做出烧五星红旗这种损害民族感情的事。裁判官指出,现在很多人不尊重自己的国家,在升国旗、唱国歌时会发嘘声,因此考虑若轻判少女,可能会向社会释放错误信息,误以为侮辱国旗“好小事”,变相鼓励更多人仿效,应判阻吓性刑罚。

10月29日,也曾有一宗“侮辱国旗案”宣判,这是香港“修例风波”以来多宗侮辱国旗案中首宗定罪案件,被告罗姓男子被判处须进行200小时的社会服务,香港社会尤其是法律界对此一片哗然,认为判刑明显过轻,判决逻辑让人无法理解,向社会发出错误信号,有损香港法治形象,并促请特区政府律政司务必提出上诉。

香港律政司在详细考虑案情及适用法律原则后,已在11月14日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A条向上诉法庭申请复核刑罚许可,上诉法庭已于11月15日批出许可。复核刑罚的申请将依据既定程序排期聆讯。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旗及国徽条例》第七条规定,任何人公开及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或国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5级罚款及监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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